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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西宁市科学技术局:http://www.ouralu.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11/15 15:22: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青海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科技计划,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并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科学技术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科技经费对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直接补助和后补助等多种投入方式。直接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民生类、重点技术领域重大科技研发等政府导向类科技项目。后补助主要用于企业自主投入开展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五条 根据西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自身需要,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优化整合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形成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民生科技专项四大类科技计划。同时,市科技局可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各类市级科技计划。

(一)重大科技专项。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选择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进行突破和示范通过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促进产业全链条发展,重点推动我市创新产业集群建设,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重大科技专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补、分年度资助或后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

(二)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重点支持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关键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特色经济以及产业技术升级和绿色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重点依托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促进研发成果的熟化和转化。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原则上采取后补助方式进行支持。

(三)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重点支持企业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营服务,实施专利资助,主要采取经绩效评估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通过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补或后补助奖励方式进行支持。

(四)民生科技专项。重点支持人口与健康、生态环保、社会公共管理、城市安全、应急管理等领域的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研发。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星火培训、科技扶贫等。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应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民生科技专项原则上采取直补方式进行支持。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包括指南编制及发布、项目申报、受理审核、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立项审批、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七条 指南编制及发布。每年年初按照年度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安排,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项目需求,并对征集的需求汇总、凝练,形成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建议。申报指南建议提交局务会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各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原则。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辖企业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市直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实施主体应在西宁市并由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推荐。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3.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4.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享有良好信誉度,过去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限制。

1.已申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项;

4.申报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三)申报材料。

1.《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及其电子版申报数据;

2.证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材料;

3.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受理审核。市科技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主体资质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研究内容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等事项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并按名单组织咨询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论证。市科技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集社会各界需求的基础上,形成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建议。并根据专项立项建议,组织开展项目答辩或实施方案论证,重点针对领域内重大关键技术研究的必要性、可行性、研发能力和开展此项研究的行业优势进行答辩及论证,并按要求出具书面答辩或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立项审批。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市科技局相关职能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处室研究意见,提出立项及资金安排建议,报局务会审核通过后,提交科技、财政、纪检部门业务联席会审定。经业务联席会审定后,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下达市科技项目计划文件,会同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项目经费计划文件。

为完成特定任务或其他应急性任务,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力量实施的科技项目,依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确定立项。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20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以及经费安排,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专家论证对项目研究内容和指标提出调整意见的,经项目责任处室审查后予以调整。

第四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6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延期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只可延期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更换或增减项目参与单位的数量不得多于1家。变更参与单位,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或变更参与单位并转拨经费。

第十七条 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在变更当年将此项目计入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额范畴。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停业和注销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对合同的变更和执行提交申请和建议,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合同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终止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科技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核查备案。并经专项审计,视情况退回全部或剩余经费。撤项项目直接退回全部资助经费,不再提供上述材料。
  
第二十二条 需要终止、撤销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科技局研究批准后执行。必要时,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终止、撤项。

第五章  项目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制度。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编制并提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信息表。当年立项执行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专项或实施期在2年及以上的直补项目实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从项目实施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变更事项不按照程序提交报告的项目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项、3年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签订《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应在项目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完成验收。

第二十八条 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

(一)验收方式。

1.直补项目采取现场验收及会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的,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对于产业化项目和推广示范项目须进行现场验收。
  2.
后补助项目验收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验收。后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提交验收和市级科技成果评价,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备案。科技成果登记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对项目产生的应用效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等方面情况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3.项目验收严格按照《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的实施细则》规定开展评估评审。

(二)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1、承担单位全面完成了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且科技成果具有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合理,为优秀。
  2
、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在80%及以上,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3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核心指标未全面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3个月以上未完成;
 
5)财务验收未通过。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复议申请或复议不通过,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条
 因主观原因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3年内承担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符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项目,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合同要求,进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成果与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及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实施项目研究过程,经验收专家评议和市科技局批准后,可视同通过验收。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公开制度。项目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密重点研发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三)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四)信用评价。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重点研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视情节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3年内承担或参与市级科技计划活动资格。

(五)绩效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科技专项资金和研发投入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六)监察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在项目的具体评审、评估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有关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事宜由西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10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原《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科(200928号文件同时废止。